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內容?
安全生產許可證在某些地區是法律強制性規定,或者在某些國家,州和行業中已實施,以保護員工和其他人免受相關危害。 在工作或搬運和存放某些化學品和材料時,或在占用某些建筑物時,這些許可證至關重要。 這是一個行政監視和控制程序,用于識別和實施已開發的安全工作系統,并消除或控制危害。
安全生產許可證通常是書面文件,說明要進行的操作,可能涉及的危險和應采取的預防措施。 這也是一份書面記錄,授權進行特定工作,工作地點和工作時間。 它可以確保員工了解危險情況,并在開始工作之前進行適當的準備。 它起著發行人和接收人之間的協議的作用,即在開始工作之前必須清楚了解條件,準備,預防措施和限制。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進入密閉空間,例如水箱,水庫,排水系統等。
進入易燃,煙花或爆炸危險區域
涉及高壓的電氣工作
處理和儲存有害物質,放射性物質和化學物質
沼澤地中的挖掘,填土和某些工作
施工作業
焊接和切割等熱加工
鎖定標簽系統
使用和占用建筑物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內容:
工作和相關危險的類型和描述
開始和結束的時間
工作的特定位置或進入危險區域和限制
使用的材料和設備且處于安全的工作條件下
承包商或工人的身份和能力
有關工作場所中有害物質的信息
拓展內容: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總則:
第一條 為了嚴格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指依法設立且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工商核準文件從事生產最終產品或者中間產品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活動。
第四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央企業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總部)以外的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
第六條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將其負責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工作,委托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涉及劇毒化學品生產的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工作,不得委托實施。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涉及危險化工工藝和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工作,不得委托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受委托的范圍內,以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義實施許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和個人實施。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稱實施機關。
第七條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委托事項予以公告。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對其法律后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