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橋商務區區域集中供能項目專項發展資金扶持2020年度申報指南

根據《上海虹橋商務區專項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滬財預[2019]15號)、《上海虹橋商務區專項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滬虹商管[2019]95號)和《上海虹橋商務區管委會關于推進低碳實踐區建設的政策意見》(滬虹商管[2019]101號),結合虹橋商務區實際,制定《虹橋商務區區域集中供能項目專項發展資金扶持申報指南》。

第一條 申請條件

虹橋商務區范圍內,符合《上海虹橋商務區管委會關于推進低碳實踐區建設的政策意見》申報主體規定要求的供能單位,符合以下條件時,可按已投入運行的集中供能項目申請虹橋商務區區域集中供能項目專項發展資金:

(一)為虹橋商務區入駐企業提供集中供能服務超過三年;

(二)供能效果良好,具備技術的先進性和應用的示范性;

(三)在虹橋商務區產生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二條 補貼標準

對通過評審的項目,按照專家評審結果,補貼標準為最高不超過截止至申報時間的累計管理運營成本的20%。單個項目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第三條 申報材料

(一)資金申報單位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虹橋商務區區域集中供能項目專項扶持資金申報書(見附件1);

2、專項發展資金扶持申請報告(見附件2);

3、管理運行成本專項財務審計報告(由第三方專業單位出具)。

(二)申報材料要求:

1、在線提交的電子材料須為PDF格式,單個文件不超過5M,可提交多個文件。

2、申報材料需加蓋申報單位公章。(申報材料不退還)

3、紙質申報材料用A4紙雙面打印一式五份,按次序裝訂成冊,將所有紙質材料提交相關區屬主管部門(單位)受理窗口。

第四條?辦理流程

(一)網上注冊:申報單位需登陸上海虹橋商務區官網(http://www.shhqcbd.gov.cn)專項發展資金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注冊,并下載《虹橋商務區區域集中供能項目專項扶持資金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

(二)初審材料遞交:申報單位參照申報指南提供項目申報材料,簽字蓋章后將紙質材料報送至所屬區域(閔行、長寧、青浦、嘉定)主管部門初審,相關區屬主管部門(單位)可采用專家評審等方式,對申報項目進行初步篩選,嚴格把關并出具初審意見。初審通過的項目,由相關區屬主管部門(單位)組織項目申報單位將相關材料電子版上傳至上海虹橋商務區官網(http://www.shhqcbd.gov.cn)專項發展資金管理信息系統,將相關材料紙質版一并提交至虹橋商務區管委會。初審材料遞交時間為2020年8月1日至8月31日,以上海虹橋商務區官網通知為準。

第五條?審批程序及項目管理

(一)審批程序:

初審通過的項目,虹橋商務區管委會會同有關部門成立評審工作小組,委托第三方進行項目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評審不通過的項目由虹橋商務區管委會函告申報主體;評審通過的項目將在上海虹橋商務區官網(http://www.shhqcbd.gov.cn)上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公示期結束并無異議的項目,虹橋商務區管委會分別會同閔行區政府、長寧區政府、青浦區政府、嘉定區政府下達項目批復意見。

(二)項目管理:

1、項目協議書。按照項目批復和相關政策,相關區屬負責部門(單位)牽頭與項目單位簽訂《上海虹橋商務區低碳實踐區功能建設項目(區域集中供能)項目實施框架協議書》,明確項目內容、實施進度和扶持資金額度、資金支持方式、資金支持內容、資金使用計劃、項目驗收、違約處理等內容。

2、項目調整。資金申請獲得批復后,對資金使用主體、項目內容、主要用途有調整需求的項目,項目單位應及時向相關區屬負責部門(單位)提出變更申請,不得擅自變更。相關區屬負責部門(單位)應將項目變更有關材料報管委會,按照原程序重新進行報批。

3、項目驗收。項目完成《實施框架協議書》相關工作后,項目單位應在六個月內,向相關區屬負責部門(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相關區屬負責部門(單位)作為項目驗收負責部門,應按照《實施框架協議書》相關管理要求,制定相關驗收程序和辦法,出具驗收評審意見并向管委會報備。

4、績效評價。對接受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虹橋商務區管委會定期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并將績效評價情況作為以后年度申報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參考依據。

5、審計監督。專項資金接受市審計和監督部門審計檢查,申報項目涉及的有關單位以及申報主體涉及的有關人員應當配合審計監督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附則

1、本申報指南由上海虹橋商務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2、本申報指南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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