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進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發展條例(草案)》征求意見,全文來了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公告
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對《上海市促進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發展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為進一步發揚立法民主,現將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及相關說明在解放日報、上海法治報、東方網(www.eastday.com)、新民網(www.xinmin.cn)、上海人大網、“上海人大”微信公眾號上全文公布,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請以后的常委會會議審議?,F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
2022年9月27日至10月11日
二、反映意見的方式
(一)來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立法二處;郵政編碼:200003
(二)電子郵件:fgwlfec@126.com
(三)傳????真:63586583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22年9月23日
關于《上海市促進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發展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有關事項的說明
一、立法背景
2021年2月,國務院批復《虹橋國際開放樞紐建設總體方案》,明確虹橋商務區升級為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以下簡稱商務區),并作為虹橋國際開放樞紐的核心承載區承擔新的發展重任和使命。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家戰略,在更深層次、更寬領域,以更大力度推進開放合作,打造一流的國際化中央商務區,有必要制定促進商務區發展的綜合性地方性法規。
二、主要內容
征求意見稿共九章七十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優化商務區管理體制設計,促進“一核兩帶”協同發展
明確政府和部門職責,形成市政府統籌協調,相關部門按職責推進商務區建設與發展,所在地區政府按職責推進相關工作的管理體制。優化商務區管委會職責和工作機制,明確商務區應當在虹橋國際開放樞紐建設,助力形成國內國際雙循環格局中積極發揮作用。(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二)高標準編制區域規劃,合理布局產業項目
明確商務區規劃管理工作體制,市規資部門、商務區管委會和商務區所在地區政府應當協同配合,共同做好商務區國土空間規劃、各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各專項規劃的編制、修訂和報批工作。加強統計工作合作,探索保稅監管。(第十二條至第十九條)
(三)發展商旅會展等高端商務服務業,打造總部經濟新高地
大力發展總部經濟,做好進博會相關工作,鼓勵現代服務業集聚。此外,還對鼓勵外國投資者在商務區設立投資性公司,推動商務區集聚創新型研發中心等內容作了規定。(第二十條至第三十條)
(四)發展新型國際貿易,建設開放共享的國際貿易中心新平臺
打造商務區全球數字貿易港,建設以商務區為主體的數字貿易跨境服務集聚區。持續發揮進博會溢出帶動效應,建設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范區。加強新虹橋國際醫學中心建設,設立“一帶一路”綜合服務中心,發布“虹橋開放指數”。(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九條)
(五)強化交通樞紐功能,打造聯通國際國內綜合交通新門戶
優化虹橋國際機場航運功能,拓展精品航線,加強與周邊機場協作,推進多式聯運服務發展。發展航空服務業,加快建設跨區域軌道交通網。推進智能交通建設,實現交通方式、應用場景、交通管理全過程數字化轉型。(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六條)
(六)推進產城融合,建設高品質國際化新城區
打造產城融合示范區,建設高品質公共服務配套設施。鼓勵企業在商務區設立中高端消費品發布展示中心,打造聯系亞太、面向世界、輻射國內的重要商貿流通中心。提供優質社會公共服務,打造“智慧虹橋”,踐行綠色低碳發展理念。(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四條)
(七)強化服務與保障,助力建設人才高地
加強用地支持、資金扶持,打造人才高地。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支持商務區在創新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機制方面先行先試。為境外人才居留、執業、子女教育,以及國內優秀人才引進等提供政策支持。(第五十五條至第六十二條)
(八)開展探索創新,服務長三角一體化發展
設“服務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專章:依托商務區推動長三角地區在知識產權保護、國際貿易法律服務、國際商事仲裁等事項領域的公共服務共享;建立“一核兩帶”規劃編制的會商機制;設立服務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的投資基金;建設長三角區域城市展示中心,協調長三角各城市共同打造“虹橋國際會客廳”。(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八條)
三、征求意見重點
1、對進一步推進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國際化中央商務區”“國際貿易中心新平臺”“綜合交通樞紐”三大功能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2、對進一步發揮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在服務長三角一體化發展中作用的意見和建議;
3、其他意見和建議。
上海市促進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發展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促進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發展,推進虹橋國際開放樞紐建設,服務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國家戰略,保障更高起點的深化改革和更高層次的對外開放,根據國家《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虹橋國際開放樞紐建設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促進上海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以下簡稱商務區)發展的規劃、建設、管理、服務和保障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功能定位)
商務區立足于構建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推進國際化中央商務區、國際貿易中心新平臺和綜合交通樞紐等功能建設,充分發揮全球資源配置、科技創新策源、高端產業引領、開放樞紐門戶等功能,成為上海提升城市能級和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增長極、引領長三角一體化的重要動力源、落實國家戰略的核心承載區,打造新時代改革開放的標志性區域。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商務區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商務區的建設與發展。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推進商務區重大體制機制改革、綜合政策制定、重大項目投資等工作以及商務區作為虹橋國際開放樞紐“一核”與南北兩個拓展帶的聯動發展。
市商務部門負責對商務區的會展經濟和國際貿易中心新平臺的協調指導,推動區域開放型經濟能級提升。
市規劃資源部門負責商務區的有關規劃和土地管理等工作,統籌空間布局和設施共享利用。
市交通部門負責對虹橋綜合交通樞紐管理的統籌指導,協調推進商務區重大交通項目建設。
市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推進商務區的相關管理和服務。
閔行區、長寧區、青浦區、嘉定區(以下統稱四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總體方案》、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和各自職責,推進本轄區內商務區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管委會職責)
上海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商務區管委會)作為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統籌協調市政府相關部門和管理單位以及四區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商務區發展規劃,統籌推進商務區開發建設和功能提升;
(二)參與編制商務區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國土空間規劃的落地實施,組織編制商務區內的專項規劃;
(三)編制商務區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目錄,統籌指導商務區內產業布局和功能培育;
(四)統籌推進投資促進、營商環境優化、公共服務完善、人才高地建設等工作;
(五)統籌商務區開發建設計劃,擬定商務區土地儲備計劃,協調推進重大投資項目建設;
(六)建立管理標準和服務規范,推進城市管理精細化;
(七)建立并完善跨區域統計工作機制;
(八)推進政策制度創新與實施;
(九)服務保障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
(十)統籌協調虹橋綜合交通樞紐內交通設施管理以及不同交通方式的銜接、集散和轉換;
(十一)統籌安排商務區專項發展資金;
(十二)指導協調四區人民政府履行商務區的相關行政管理職責,監督、檢查工作落實情況;
(十三)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管委會工作機制)
商務區管委會應當牽頭組織與市政府相關部門和管理單位以及四區人民政府溝通重要情況,協調重大問題,明確相關措施與各方責任。
商務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四區人民政府負責商務區工作機構的指導。相關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向商務區管委會報送工作推進情況。
商務區管委會可以根據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建立評估機制,定期對四區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相關職能和改革創新等情況進行評估。
第七條(制度創新)
本市根據國家授權和商務區發展需要,開展重點領域開放的先行先試,建立與國際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制度體系,吸引商務流、資金流、信息流等要素集聚,在數字貿易、金融服務、信息服務、會展服務等領域探索擴大開放措施,打造全方位開放的前沿窗口。
本市需要先行試點的重大改革舉措,商務區具備條件的,應當優先試點。
第八條(財政保障)
本市建立促進商務區發展的財政保障機制。
四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商務區的建設與發展提供相應的財政資金保障。
第九條(智力支撐)
商務區管委會建立決策咨詢機制,加強與國際、國家和本市相關智庫、科研機構、高校的合作,為促進商務區創新發展提供智力支撐。
第十條(上海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與虹橋國際開放樞紐的關系)
根據國家發展戰略,虹橋國際開放樞紐以商務區為核心,將江蘇省和浙江省省際毗鄰區連點成線,形成北向拓展帶和南向拓展帶,實現“一核兩帶”的發展格局。
本市推動實現“一核兩帶”在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產業協同發展、市場準入統一等方面的協同推進,形成跨區域協作新格局。
第十一條(助力形成國內國際雙循環格局)
本市加大商務區與長三角其他區域的協同聯動力度,推動長三角產業聯動、企業互動、資源流動,努力成為長三角區域暢通國內循環、促進國內國際雙循環的樞紐節點。
第二章? 區域規劃與布局
第十二條(規劃目標)
編制商務區相關規劃,應當對標國際最高標準,實現高端商務、會展與交通功能深度融合,打造主導產業集聚輻射、全球資源要素集散、新型商業模式集聚、基礎設施聯通高效、公共服務品質卓越、人文生態豐富多樣的世界一流國際化中央商務區,力爭成為世界著名的國際開放樞紐標志性區域。
第十三條(發展規劃)
商務區管委會應當會同四區人民政府統籌編制商務區五年發展規劃。
第十四條(國土空間規劃編制)
市規劃資源部門、商務區管委會應當會同四區人民政府,依據本市國土空間規劃,統籌編制商務區內的國土空間規劃。
商務區各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依據單元規劃,由市規劃資源部門會同商務區管委會、相關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商務區管委會應當會同市規劃資源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四區人民政府,組織推進生態空間、綜合交通、城市風貌、地下空間等專項規劃編制。
商務區內的民用機場、鐵路、軌道交通等專項規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編制。
第十五條(產業發展規劃)
商務區管委會會同市相關部門和管理單位以及四區人民政府圍繞創新型產業,打造高能級總部經濟、高端化服務經濟、高流量貿易經濟、高溢出會展經濟,結合國家和本市有關產業結構調整的指導目錄和相關政策,制定并公布商務區產業發展規劃,并適時予以修訂。
商務區管委會統一協調制定商務區產業政策和招商政策,推動商務區內各區域間的差異化協調發展。
第十六條(規劃實施)
商務區管委會會同四區人民政府編制商務區區域內土地年度儲備、土地出讓、政府重點投資項目以及重大項目實施等計劃,經規定程序批準后,作為市、區相關部門推進實施項目的依據。
第十七條(虹橋標準)
商務區管委會應當對標國際先進水平,按照智慧虹橋、綠色低碳、產城融合、風貌品質等要求,制定與之相適應的建設和管理規范。
第十八條(跨行政區域統計)
本市在商務區建立跨行政區域統計機制,圍繞大交通、大商務、大會展功能,聚焦重點產業領域和核心發展指標,建立符合國際中央商務區定位的統計指標體系。
第十九條(保稅監管)
本市支持商務區內的保稅倉庫、保稅物流中心進一步發揮保稅物流倉儲功能,探索設立與高端商務、會展、交通功能相適應的綜合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第三章? 國際化商務服務
第二十條(商務服務定位)
本市依托商務區,集聚總部經濟、會展經濟、創新經濟和現代服務業,推動會展、商旅、金融、信息咨詢等領域的商務服務國際化、專業化、品牌化發展。
第二十一條(打造總部經濟新高地)
本市支持商務區吸引培育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貿易型總部、中央企業和民營企業總部,實施更有吸引力的開放政策,完善國際化的專業服務,不斷提升總部經濟能級,打造高水平的總部經濟集聚區。
商務區管委會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認定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貿易型總部、民營企業總部,并適用本市相關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條(跨國公司地區總部)
本市鼓勵各類投資者在商務區設立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支持其集聚業務、拓展功能??鐕镜貐^總部依法享受資金管理、貿易物流、物品通關、數據流動、人才引進、人員出入境等便利化措施。
支持商務區內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開展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建立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鼓勵跨國公司在商務區設立全球或者區域資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條(貿易型總部)
本市支持高能級貿易主體在商務區設立貿易型總部,面向國內國際兩個市場,提高資金運作能力,提升貿易規模,創新貿易模式。
第二十四條(央企和民企總部)
本市支持中央企業在商務區設立總部或者功能性總部、研發類平臺和創新聯合體。
本市支持開展跨國投資、融資的國內民營企業在商務區申請設立跨國公司地區總部,進一步拓展研發、銷售、物流、結算中心等功能性機構。
商務區管委會建立商務區民營企業總部培育名錄,支持企業在商務區集聚業務、拓展功能,提升成為民營企業總部。
第二十五條(服務進口博覽會)
商務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配合推進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以下簡稱進口博覽會)招展、招商以及虹橋國際經濟論壇籌辦等工作,充分發揮進口博覽會的國際采購、投資促進、人文交流、開放合作平臺作用。
第二十六條(國際會展之都重要承載區)
本市依托商務區發展會展經濟,集聚具有全球影響力的會展和活動,引進國際知名會展企業總部、境內外專業組展機構、國際品牌展會及其上下游配套企業,做大會展經濟規模,打造國際會展之都重要承載區。
商務區應當創新會展服務模式,提升在會展技術、專業人才、服務能力、管理體制等方面的國際競爭力。
本市支持商務區建立會展業發展協調機制,建立國際會展活動引進、申辦聯動機制。
第二十七條(會展與產業聯動)
本市推動會展和產業聯動,聚焦支柱產業和主導產業,促進貿易對接、項目對接、產業對接。
商務區應當促進展會流量轉化為區域消費增量、貿易增量和產業增量,提升區域能級,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商務區可以制定促進會展經濟發展的專項政策,對符合條件的會展舉辦單位、會展服務單位、會展項目以及展會人才給予定向扶持。
第二十八條(現代服務業集聚區)
鼓勵具有國際服務功能的會計、法律、設計、咨詢等專業服務機構入駐商務區,強化專業服務業對會展、商貿、航空、金融、醫療健康等產業的支撐功能,打造現代服務業集聚區。
鼓勵、吸引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設立的境外知名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在商務區設立分支機構,就國際商事、投資等領域發生的民商事爭議開展仲裁業務。
第二十九條(投資性機構)
鼓勵外國投資者在商務區設立投資性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外資投資性公司給予金融、人才、通關等方面便利。
支持優質投資性機構進駐商務區。商務區管委會應當為商務區內的投資性機構提供服務,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風險管控。
第三十條(研發中心)
本市推動商務區集聚創新型研發中心。
本市支持跨國公司、國內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在商務區設立符合產業發展導向的國際化的研發中心。
本市引導研發中心成果的轉化應用優先向“兩帶”以及長三角其他區域轉化。
第四章? 國際貿易中心新平臺
第三十一條(國際貿易平臺定位)
本市依托商務區拓展貿易功能內涵,創新發展新型國際貿易,集聚高能級貿易平臺和主體,促進金融與貿易深度融合,強化國際貿易產業支撐,構建國際貿易中心新平臺。
第三十二條(數字貿易)
打造商務區全球數字貿易港,積極對接電子商務新模式、新規則、新標準,推動云服務、數字內容、數字服務的行業應用、跨境電子商務等特色數字貿易。著力創建國家數字服務出口基地。
加快建設以商務區為主體的數字貿易跨境服務集聚區,促進貿易監管數字化轉型、便利化發展。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商務區內探索制定低風險跨境流動數據目錄,促進數據跨境安全有序流動。
第三十三條(進口博覽會溢出效應)
推動進口博覽會期間的展品稅收支持、通關監管、資金結算、投資便利、人員出入境等政策轉化為常態化制度安排,提升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暢通完善進博商品的集散鏈路,形成輻射亞太的進出口商品集散地,持續發揮進口博覽會溢出帶動效應。
第三十四條(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范區)
本市推動建設商務區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范區,推進貿易政策創新、服務創新、模式創新,實現進口貿易要素交互融通,優化功能布局,健全完善多層次保障體系。
第三十五條(服務“一帶一路”)
商務區設立“一帶一路”綜合服務平臺,為企業提供包括信息資訊、融資平臺、專業服務、項目投資、人才服務和風險防范等在內的多方位、綜合性服務。
商務區應當推動建設面向“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的專業貿易平臺和國別商品交易中心。
第三十六條(多元貿易平臺建設)
本市支持功能性平臺落戶商務區,形成多層次、多功能、開放性的功能性平臺體系,為促進商務區創新發展提供支撐。
本市優化提升虹橋海外貿易中心的服務功能,集聚與國際貿易促進相關的社會組織,提供高水平國際貿易服務。
本市在商務區打造進出口商品展示交易平臺,發揮其保稅貨物展示、價格形成、信息發布、保稅物流等功能。
第三十七條(新虹橋國際醫學中心建設)
本市加強新虹橋國際醫學中心建設,發展醫療服務貿易,建設國家健康旅游示范基地。鼓勵公立醫院參與新虹橋國際醫學中心建設。
本市支持商務區引進境內外先進醫療機構、醫學科研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探索入境監管、檢驗檢測等方面的制度創新,加快推進創新藥品和醫療器械注冊上市,創建先進技術臨床轉化醫學研究中心,建設生命大健康產業集聚區。
本市加強商務區內的醫療機構建設,給予醫療服務準入、醫保定點等支持。對商務區內的醫療機構配置乙類大型醫用設備實行告知承諾制,按照國家規定對配置甲類大型醫用設備給予支持。對商務區內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自行研制、使用國內尚無同種產品上市的體外診斷試劑給予支持。鼓勵商務區內的醫療機構探索跨境跨區域醫療合作,依法引進醫療技術和藥品、器械。
商務區管委會可以制定支持新虹橋國際醫學中心建設的具體辦法。
第三十八條(金融與貿易融合)
商務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依法合規開立自由貿易帳戶,開展轉口貿易、離岸貿易、跨境電子商務等新型國際貿易,有關單位應當為其提供國際結算、貿易融資等跨境金融服務便利。
鼓勵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為商務區內企業和非居民提供跨境發債、跨境投資并購等服務。支持企業開展人民幣跨境貿易融資和再融資業務。
本市在商務區內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服務。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境內支付時,可以憑專門憑證直接在本市轄區內符合條件的銀行辦理。
根據國家規定,實施跨境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新型國際貿易結算便利化措施,商務區內商業銀行在充分了解客戶和業務并開展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實行憑收付款指令直接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
第三十九條(發布“虹橋開放指數”)
商務區管委會應當定期發布反映貿易金融便利化程度、區域貿易活躍度、會展活動影響力等的“虹橋開放指數”報告。
商務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虹橋開放指數”收集、統計、分析等相關制度,發揮“虹橋開放指數”在促進商務區發展中的作用。
第五章? 綜合交通樞紐
第四十條(綜合交通樞紐定位)
本市全面強化虹橋綜合交通樞紐核心功能,提升上海國際航空樞紐核心地位。建立虹橋國際機場連通浦東國際機場和長三角全域的軌道交通體系,完善國際航空運輸協作機制,打造服務長三角、聯通國際的暢通便捷綜合交通門戶。
第四十一條(綜合交通規劃)
本市深化商務區綜合交通規劃研究,支持區內區區對接道路建設,完善區內道路交通體系,打造銜接軌交、擴大覆蓋、聯系周邊的骨干公交,加強商務區與周邊區域的公共交通聯系。
第四十二條(國際航空運輸服務)
優化拓展虹橋國際機場國際航運服務功能,促進優化聯通國際主要航空樞紐的精品航線。
加強與周邊機場協作,加大信息共享、運營管理、航班備降、應急救援等方面合作力度,推進多式聯運服務發展,強化對虹橋國際開放樞紐的國際服務功能支撐。
第四十三條(航空服務業)
本市推動虹橋國際機場獲得空運整車進口口岸資質。根據國家主管部門授權,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保稅維修和飛機融資租賃業務。
依托商務區發展航空服務業及其配套產業,推進航空服務業重點企業特殊監管方式創新,建設全球航空企業總部基地和高端臨空服務業集聚區。
第四十四條(跨區域軌道交通網)
本市交通部門應當加強與國家相關部門以及長三角地區交通部門的協調溝通,強化鐵路虹橋站的對外輻射和集散能力,健全與長三角主要城市之間的軌道交通網絡,完善跨區域軌道交通規劃協同、建設模式和運營機制,促進長三角跨區域軌道交通一體化。
第四十五條(智能交通建設)
本市積極推進虹橋綜合交通樞紐的智能交通建設,實現全出行方式、全應用場景、全管理過程的數字化轉型升級,構筑數智交通生態體系。
第四十六條(交通設施運營管理)
商務區管委會應當會同市交通部門組織協調虹橋綜合交通樞紐內交通設施管理以及不同交通方式的銜接、集散和轉換。
虹橋樞紐交通設施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技術規范、規程等對交通設施進行運行維護。
商務區內的交通基礎設施由市、區兩級管養,市交通部門會同商務區管委會做好協調監督工作。
第六章? 產城融合
第四十七條(新城區功能定位)
商務區推進產城融合,構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備、優質高效的商務配套和生活服務體系,鞏固區域綠色低碳發展基礎,打造成為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生活空間便利完善、生態空間舒適宜人的國際化新城區。
第四十八條(產城融合)
商務區建設高品質公共服務配套設施,依托高品質社區、高水平文化設施和城市公園,營造宜居、宜業、宜游、宜學的生活環境,打造產業與城市融合發展的示范區。
支持商務區通過新建、配建、改建等方式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
第四十九條(國際化購物消費新地標)
以虹橋國際開放樞紐和虹橋副中心為依托,打造國際級消費集聚區,建設一批高品質消費新地標。
鼓勵企業在商務區設立中高端消費品發布展示中心,發展智慧零售、跨界零售、綠色零售等新業態,發揮“大交通、大商務、大會展”的區域優勢,服務上海國際消費中心城市建設,打造聯系亞太、面向世界、輻射國內的重要商貿流通中心。
第五十條(社會公共服務和文體活動)
商務區應當提供高效、便民、優質的社會公共服務。商務區內的教育、公共衛生、社會治安、社會基本保障、公共法律服務等社會公共事務實行屬地管理,商務區管委會負責指導、協調與監督。
本市在商務區內加快布局重大文化體育項目,引進一批有影響力的文化和體育活動,提升公共服務國際化水平。
第五十一條(城市管理精細化)
商務區管委會會同市政府相關部門指導協調四區人民政府加強城市管理精細化工作。
商務區管委會會同市政府相關部門和管理單位以及四區人民政府制定商務區內道路、綠化、市容環衛、河道水系、工程設施、戶外廣告、招牌、景觀照明等方面事項的建設與管理標準,建立落實相關工作機制。
商務區管委會應當加快提升城市管理智能化水平,實施綜合養護一體化管理,提升城市環境品質。
第五十二條(新型監管方式)
商務區應當推動高端商務、會展、交通功能深度融合,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互聯網+”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完善與創新創造相適應的包容審慎監管方式,全面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清單,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第五十三條(數字化基礎建設)
商務區依托“一網通辦”服務和“一網統管”功能、國際互聯網數據專用通道,加強一流數字基礎設施建設,鼓勵新一代通信技術推廣應用,在商務貿易、交通組織、城市運行、產業發展等方面,以數字底座、賦能平臺、數字經濟等為抓手,探索具有虹橋特色的城市數字化轉型建設模式,推動形成智慧交通、智慧會展、智慧商務和智慧生活功能體系,打造智慧虹橋。
第五十四條(綠色低碳)
本市按照綠色低碳的發展理念,推進商務區功能建設。
商務區管委會應當統籌指導海綿城市和綠色生態城區建設,按照綠色低碳要求指導能源系統建設和應用,建立低碳能效運行管理平臺,并拓展其覆蓋面。支持商務區內建筑所有權人取得綠色建筑運行標識。
第七章? 服務與保障
第五十五條(用地支持)
本市在市級層面對商務區內重大項目土地指標予以優先保障。按照中心城區建設標準,依據人口總量定位和產業功能定位,合理確定核心區域開發強度和容量。商務區鼓勵工業、倉儲、研發等產業用地多用途混合利用。
實施商住用地動態調整機制,允許按照程序將商務區內已建低效商辦樓宇改造為租賃住房。
商務區探索城市地下空間豎向開發、分層賦權等土地管理改革創新,在建設用地的地上、地表、地下分別設立使用權。
第五十六條(專項發展資金)
本市設立商務區專項發展資金,由市和四區兩級財政予以保障,主要用于優化規劃布局和區域功能,集聚高端產業和高端人才,完善公共設施和公共服務,提升生態環境和區域品質。
第五十七條(財政金融支持)
四區取得的商務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可以部分用于區域內的基礎設施建設。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可以優先用于商務區內符合條件的重大項目。
支持市級新設立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落戶商務區。
商務區內符合條件的項目可以通過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進行融資。商務區應當搭建項目資源對接平臺,支持法律、會計、稅務、資產評估等中介機構為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項目提供專業服務。鼓勵各區對發行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的中介費用予以適當補貼。
在商務區內推廣應收賬款票據化,試行“貼現通”業務。
第五十八條(知識產權保護)
本市支持商務區在創新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機制方面先行先試。本市為進口博覽會等大型國際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全過程服務保障,在區域內探索更加精準、高效、便利的展會知識產權快速維權處置工作模式。
商務區鼓勵商業銀行、擔保機構、保險機構等為區域內企業創新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知識產權保險等知識產權金融服務;支持相關社會組織、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為區域內企業提供知識產權侵權監測、風險預警、證據收集、評估定價、糾紛調解及維權援助等專業服務。
第五十九條(打造國際人才高地)
本市打造高水平的國際人才高地,建設虹橋國際商務人才港,通過中國上海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虹橋園等功能平臺,吸引專業性、國際化、創新型人才集聚虹橋。
在商務區加強移民政策實踐基地建設,開展國際人才管理創新,相關部門應當為境外高層次人才來華執業及交流合作提供簽證、工作、居留、永久居留等便利,為外籍人才提供信息咨詢、法律服務、語言文化等各類移民融入服務。
商務區管委會可以推薦在商務區內工作的外籍高層次人才、緊缺人才以及符合條件的外國投資者申請永久居留,上述人員的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隨同申請。推廣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件便利化應用,便于持證人在商務區居留、學習、工作。
第六十條(外籍人才服務)
符合條件的外籍高校畢業生可以憑商務區出具的工作證明,申請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本市按照國家要求,逐步放開高水平醫療、金融、建筑、規劃、設計等領域的外籍人員在商務區的從業限制,并為外籍人員在區域內居留、執業提供便利。
第六十一條(國際教育資源配置)
本市支持商務區引進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政策以及商務區功能定位的高等國際教育資源,開展機構、培訓、師資等方面合作,培養高素質的國際化人才。
商務區建設高質量的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提供優質國際教育。鼓勵符合條件的外籍人員子女學校面向全國招生。
第六十二條(海內外優秀人才引入機制)
本市創造條件,吸引各類符合商務區功能定位的高層次人才。對商務區內用人單位引進的符合條件的海內外優秀人才,可以按照規定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第八章? 服務長三角一體化發展
第六十三條(長三角區域協調)
本市在商務區建設服務長三角企業和項目的平臺。商務區管委會協調商務區內長三角合作事項,依托貿易展示等功能性平臺,推進長三角優質品牌在商務區集聚。
第六十四條(服務共享)
本市依托商務區推動長三角地區公共服務共享,在知識產權保護、國際貿易法律服務、國際商事仲裁等事項領域,為長三角區域的各類市場主體聯通國際提供便捷、可靠的服務。
市知識產權部門在商務區設立長三角企業商標受理窗口,向長三角企業提供商標注冊、續展、變更、轉讓等服務。
注冊在長三角地區并在商務區功能性平臺備案的企業,其依法聘請或者雇傭的外籍人員,可以在本市辦理外國人工作許可。
第六十五條(“一核兩帶”會商機制)
本市與江蘇省、浙江省建立“一核兩帶”規劃編制的會商機制,促進“一核兩帶”的發展規劃協同。規劃的編制應當聽取蘇州市、嘉興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六十六條(政務服務合作)
本市加強與長三角區域政務服務的合作交流,完善“跨省通辦”工作機制,推進長三角區域電子證照互認和數據資源共享,打造在商務區的高頻優質場景應用。
第六十七條(專項投資基金)
本市按照市場化方式設立服務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的投資基金,主要用于虹橋國際開放樞紐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科技創新產業平臺發展、公共服務信息系統集成等投入。
第六十八條(長三角區域城市展示中心)
本市在商務區建設長三角區域城市展示中心,協調長三角各城市共同打造“虹橋國際會客廳”。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一核兩帶”的界定)
“一核”為商務區內涉及閔行區、長寧區、青浦區、嘉定區的相關區域,共151.4平方公里。
“兩帶”是以商務區為起點延伸的北向拓展帶和南向拓展帶。北向拓展帶包括虹橋—長寧—嘉定—昆山—太倉—相城—蘇州工業園區;南向拓展帶包括虹橋—閔行—松江—金山—平湖—南湖—海鹽—海寧。
第七十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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